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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尊敬的伙伴,如您需要该产品,请联系益宝客服,以线下方式办理参保。
我国公益慈善性质的社会组织全职从业者包括重疾、意外在内的重大风险。
正式注册的社会组织。
我国公益慈善性质的社会组织的全职从业者(需签署劳动合同)。
凡在中国社会组织工作并与之签署了劳动合同、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含18周岁和60周岁)的全职公益人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所在组织作为投保人向该产品承保保险公司投保。
1、保障全面:包括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
2、统一保费:18到60周岁。
3、性价比高:一年保额52万仅需330元/人/年。
本产品只针对正式注册的社会组织的全职工作人员,不针对志愿者、实习生、兼职人员。
《条款-2014016-附加华丰A款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本产品采用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责任项目 | 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 | 详见《条款-华康A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身故/伤残保险责任 | 详见《条款-357华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医疗保险责任 | 详见《条款-2014016-附加华丰A款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
本产品被保险人最多购买2份,50岁以上最多只能投保一份,多投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多投的保险责任。
责任项目 | 免除责任 |
重大疾病 | 详见《条款-华康A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身故/伤残保险责任 | 详见《条款-357华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医疗保险责任 | 详见《条款-2014016-附加华丰A款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属于保障内容的25种重大疾病种类:恶性肿瘤、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保障自12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始)、瘫痪、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保障至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保障至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的多发性硬化、严重的1型糖尿病、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详细解释参见条款。
1、被保险人在最近1年内在申请如寿险、重大疾病保险、医疗健康保险等任何保险计划时,被延迟、被拒保、或附加或修改任何承保条件(如增加保费或特别免责条款)。
2、被保险人在近三个月内是否出现过以下症状?不明原因的紫癜、视力或听力障碍、身体包块或肿物、消瘦(体重下降超过2公斤)。
3、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者正患下列疾病?小儿麻痹、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白喉、破伤风、百日咳疾病,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或畸形,存在发育迟缓、惊厥、抽搐。
4、两周岁以下选择,被保险人否出现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出生时体重小于2.5公斤;出生时曾有产伤、窒息、缺氧等异常情况。
5、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正患有下列任一疾病?恶性肿瘤(含原位癌),脑部肿瘤,不明性质的肿块、息肉或结节,心脏病,心脑血管疾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病,糖尿病,肝硬化,慢性萎缩性胃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风湿或类风湿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畸形,存在发育迟缓、惊厥、抽搐。
投保人就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承诺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贵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贵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贵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贵公司可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特此告知
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本投保人兹声明所填写的各项投保内容属实,了解并接受如果投保信息不真实,保险公司将有权拒赔,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项目合作保险公司。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项目合作保险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项目合作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申请项目 | 应备单证 | 单证代码说明 |
意外身故 | 1-4、10、11、12、14 | 1、保险合同; 2、索赔申请书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身份证件; 4、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当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向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时,还需要提供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被保险人与监护人之关系证明); 5、诊断证明书; 6、门诊病历; 7、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8、医疗费用发票原件(门诊需附处方或明细清单),如上述单证中医疗费用已由其他机构支付,应提供该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及其留存医疗单证的复印件; 9、病理、化验、影像、心电图等检查报告; 10、意外事故证明; 11、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丧葬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12、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应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13、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附录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1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意外残疾 | 1-4、10、13、14 | |
重大疾病 | 1-4,5-7,9,14 | |
意外伤害医疗 |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意外门诊: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化验检查、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如上述单证中部分医疗费用已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还应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 意外住院: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结算明细表及处方;如上述单证中部分医疗费用已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还应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 另: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项目合作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项目合作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请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被保险人在最近1年内在申请如寿险、重大疾病保险、医疗健康保险等任何保险计划时,被延迟、被拒保、或附加或修改任何承保条件(如增加保费或特别免责条款)。 2、被保险人在近三个月内是否出现过以下症状? 不明原因的紫癜、视力或听力障碍、身体包块或肿物、消瘦(体重下降超过2公斤)。 3、 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者正患下列疾病? 小儿麻痹、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白喉、破伤风、百日咳疾病,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或畸形,存在发育迟缓、惊厥、抽搐。 4、两周岁以下选择,被保险人否出现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 出生时体重小于2.5公斤;出生时曾有产伤、窒息、缺氧等异常情况。 5、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正患有下列任一疾病? 恶性肿瘤(含原位癌),脑部肿瘤,不明性质的肿块、息肉或结节,心脏病,心脑血管疾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病,糖尿病,肝硬化,慢性萎缩性胃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风湿或类风湿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畸形,存在发育迟缓、惊厥、抽搐。 投保人就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承诺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贵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贵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贵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贵公司可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