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宝平台仅提供产品展示和推广支持服务。该保险产品由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理赔,由北京金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销售。
为公益组织从业者及相关人员提供长期乃至终身重疾及轻症的多重保障。只要确诊即可获得一次性赔付,可以用于支付各类自费的医疗支出。
长期定居在中国大陆内的居民(外籍人士投保需有固定居所和固定工作),如公益组织的从业人员、志愿者,教师,农民,心智障碍群体的家长。
保险公司收到首期保费并签发保单的次日零时。
生效之日起180日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定义的任何一种轻症或 重大疾病,则无等待期。
1. 保障疾病全,投保门槛低 。
(1)105种重疾(赔付一次、按保额可选5-50万);
(2)51种轻症(累计赔付三次、按保额比例递增赔付,一次30%二次35%三次40%累计比例105%);
2. 更低的保费,更多的保障 。
3. 被保险人/投保人保费(可选)双豁免 。
责任项目 | 保障范围 |
1 | 105种重疾,最高50万保额 |
2 | 51种轻疾,3次递增赔付 |
3 | 轻疾豁免,罹患轻疾,免缴余期保费 |
4 | 投保人豁免(可选),身故或罹患重疾,免缴余期保费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条款中定义的轻症疾病,将豁免本合同的后续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且本合同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瑞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2018]疾病保险19号》
本产品采用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产品仅限投保1份,多投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多投的保险责任。
(1)105种重疾:被保险人初次罹患合同中的重疾后,按照约定保额赔付,详见条款。
(2)51种轻症:被保险人初次罹患合同中的轻症后,按照重疾保额的约定比例赔付。
(3)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首次罹患合同中的轻症后,可免缴后续保费。
(4)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投保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合同中重疾,可免缴后续保费。
(5)身故豁免保险费:投保人在等待期后身故,可免缴后续保费。
微信购买(个人)
1. 打开益宝微信公众号(益宝计划或益宝互助)。
2. 点击“益人一生保(终身重疾险)” 。
3. 填写投被保险人信息。
4. 确认信息并完成支付。
1. 购买成功后的24小时内您的邮箱会收到电子保单 。
2. 购买成功后可立即拨打瑞华保险客服热线400-609-6868查询。
3. 关注瑞华保险微信公众号(微信号:RHA6868)进行保单查询。
责任项目 | 免除责任 |
重大疾病 | 详见《瑞华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8]疾病保险18号》 |
保费豁免 | 详见《瑞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18]疾病保险19号》 |
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本投保人兹声明所填写的各项投保内容属实,了解并接受如果投保信息不真实,保险公司将有权拒赔,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请您通知益小宝010-86464262,同时致电瑞华保险客户服务热线400-609-6868进行报案。
您根据保险条款约定提交相应理赔材料,将有专人为您提供理赔服务与咨询。
瑞华保险公司将根据法律及保险条款约定进行资料审核,如材料不完整会及时一次性通知您补充材料。
瑞华保险公司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理赔申请,将在结案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金。
1)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 疾病诊断证明书;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或资料。
备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项目合作保险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项目合作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请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被保险人在最近1年内在申请如寿险、重大疾病保险、医疗健康保险等任何保险计划时,被延迟、被拒保、或附加或修改任何承保条件(如增加保费或特别免责条款)。 2、被保险人在近三个月内是否出现过以下症状? 不明原因的紫癜、视力或听力障碍、身体包块或肿物、消瘦(体重下降超过2公斤)。 3、 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者正患下列疾病? 小儿麻痹、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白喉、破伤风、百日咳疾病,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或畸形,存在发育迟缓、惊厥、抽搐。 4、两周岁以下选择,被保险人否出现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 出生时体重小于2.5公斤;出生时曾有产伤、窒息、缺氧等异常情况。 5、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正患有下列任一疾病? 恶性肿瘤(含原位癌),脑部肿瘤,不明性质的肿块、息肉或结节,心脏病,心脑血管疾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病,糖尿病,肝硬化,慢性萎缩性胃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风湿或类风湿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畸形,存在发育迟缓、惊厥、抽搐。 投保人就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承诺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贵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贵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贵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贵公司可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