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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 712 人次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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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场地公众责任险(国寿)

国寿 益宝平台仅提供产品展示和推广支持服务。该保险产品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由人寿深圳分公司承保、理赔,由北京金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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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范围:
1~6000平米-
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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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保障内容详见下方产品介绍

提示:尊敬的伙伴,如您需要该产品,请联系益宝客服,以线下方式办理参保。


产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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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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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人(每人最多参保1份)
保        费: ¥元
产品介绍
详细说明
理赔说明
参保机构
产品介绍 收起


产品定位:

    我国社会组织/政府部门/街道社区所拥有与负责运营的公益性场地上发生的意外责任事故。


投保人:

    正式注册的社会组织/政府部门/街道社区。


特点和优势:

     1. 保障全面:涵盖公益性场地上发生的各类人身意外和财产等责任事故。
     2. 性价比高:根据场地面积大小,实行阶梯化保费,最低一年100万保额仅780元 。
     3. 全国统筹:避免单个场地因为出险率高次年立即可能面临保费上涨的情况。
     4. 参保便捷:在线参保,即时收到电子保单和发票。 


保障内容:

    社区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心智障碍康复中心

(1)社区活动中心

保险方案

保险项目

场地面积/平方米

1-100

101-300

301-500

501-2000

2001-3000

3001-4000

4001-6000

累计赔偿限额限额

100万

300万

 400万

 500万

每次事故每人意外身故、伤残赔偿限额

10万

 20万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

5000元

10000元

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

 5000元

10000元

保费/

780

1000

1250

2308

3462

4200

4660

免赔额:

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每人免赔为300元后按100%赔付;财产损失每次事故每人免赔额3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附加火灾爆炸责任条款。

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2)儿童活动中心

保险方案

保险项目

场地面积/平方米

1-100

101-300

301-500

累计赔偿限额限额

100万

每次事故每人意外身故、伤残赔偿限额

10万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

5000元

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

5000元

保费/

600

720

880

免赔额:

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每人免赔为300元后按100%赔付;财产损失每次事故每人免赔额3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附加火灾爆炸责任条款。

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3)心智障碍康复中心

 

 

 

 

保险方案

 

保险项目

场地面积/平方米

1-100

101-300

301-500

501-2000

2001-3000

3001-4000

4001-6000

累计赔偿限额限额

100万

300万

每次事故每人意外身故、伤残赔偿限额

10万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

5000元

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

5000元

保费/

780

1000

1250

2308

3462

4200

4660

免赔额:

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每人免赔为500元后按100%赔付;财产损失每次事故每人免赔额5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附加火灾爆炸责任条款。

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特别约定:

    本产品只针对公益性场地,不针对商业性场地。


保险条款:

《出险理赔信息表》

《公众责任条款》

《附加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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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展开


保单类型:

    本产品采用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保份数限定:

    此产品仅限投保1份,多投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多投的保险责任。


保障责任:

保障内容

内容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合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残疾,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残疾,在中国境内的二级以上医院或我司指定认可医疗机构就诊,保险公司按照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后按100%赔付。

财产损失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合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每次事故免赔额或者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扩展责任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者:指与投保机构没有雇佣关系的人,如机构员工(含兼职员工)不在保障范围内。


责任免除

    第一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

        (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

        (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七)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


  第二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暴雪等自然灾害;

        (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八)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十)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十一)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三)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除外;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一切间接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或免赔率。


  第四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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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说明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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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出险报案

        出险后第一时间拨打中国人寿24小时客服热线 075595519 或 4008695519 进行报案。


第二步:现场查勘

        报案后会有中国人寿理赔人员和客户直接联系安排后续事宜,需要查勘现场的及时回安排当地公估人员查勘。


第三步:准备和递交理赔所需资料


第四步:核对赔款

        中国人寿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完整情况下,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中国人寿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常规材料:

  1. 保险单 (复印件);

  2. 出险索赔通知书 (点击下载)

  3. 赔款接受书(点击下载)

  4. 账户信息说明(损失金额5万以上的需提供;一式三份,签字并加盖公章。(点击下载)

  5. 被保险人出具的详细事故经过说明,现场照片;

  6. 第三者身份证明及向被保险人的书面索赔文件;

  7.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的赔偿协议及凭据;

  8. 客户信息登记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损失金 额在 1 万元以上的需提供)

  9. 物损类案件所需理赔材料:

  10. 受损财产维修协议或维修报价单、发票、事故照片;

  11. 受损财产原始购置文件、发票;

  12. 损失确认书或定损协议书;

  13. 施救费用单据;

  14. 事故前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须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方为有效)。

  15. 人伤类案件所需理赔材料:

  16. 涉及医疗费赔偿的,需提供医疗费发票原件及费用清单,以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如病历本、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原件等相关医疗证明;

  17. 涉及误工费赔偿的,有固定工作单位者,需由工作单位加盖公章,证明其工资收入减少的数额;工资标准超过纳税起征点的,应提供纳税工资减少数额证明;误工期以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18. 涉及护理费赔偿的,应提供由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伤者需护理医疗及护理期限的证明;护理人员有固定工资的,参照上条误工费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护理人员没有固定工资或聘请护工的,参照当地从事护理工作人员劳务报酬标准核定;

  19. 涉及交通费用赔偿的,需提供交通费用发票原件;

  20. 涉及伤残赔偿金的,需提供伤残鉴定报告原件以及第三者的户籍性质证明材料,第三者伤残鉴定标准 采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评定,如不是,提请重新鉴定;

  21. 涉及死亡赔偿金的,需提供死亡证明、丧葬费发票、火化证明、户籍性质及注销证明原件。

  22. 诉讼或调解的案件所需理赔材料

  23. 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

  24. 注:清理现场及处理残值前应知会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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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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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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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告知

请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被保险人在最近1年内在申请如寿险、重大疾病保险、医疗健康保险等任何保险计划时,被延迟、被拒保、或附加或修改任何承保条件(如增加保费或特别免责条款)。 2、被保险人在近三个月内是否出现过以下症状? 不明原因的紫癜、视力或听力障碍、身体包块或肿物、消瘦(体重下降超过2公斤)。 3、 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者正患下列疾病? 小儿麻痹、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白喉、破伤风、百日咳疾病,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或畸形,存在发育迟缓、惊厥、抽搐。 4、两周岁以下选择,被保险人否出现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 出生时体重小于2.5公斤;出生时曾有产伤、窒息、缺氧等异常情况。 5、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正患有下列任一疾病? 恶性肿瘤(含原位癌),脑部肿瘤,不明性质的肿块、息肉或结节,心脏病,心脑血管疾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病,糖尿病,肝硬化,慢性萎缩性胃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风湿或类风湿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畸形,存在发育迟缓、惊厥、抽搐。 投保人就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承诺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贵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贵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贵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贵公司可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