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宝·平安 益宝平台仅提供产品展示和推广支持服务。本保险由平安产险提供,具体承保理赔由江苏分公司负责,由星贝保险经纪销售。
意外身故保额,1天期为10万元,1月~1年期为1万元
为我国心智障碍人群开发的基础保障型保险产品,旨在解决我国心智障碍人群难以获得适合的商业保险保障的问题。
被保险人:本保单的被保险人为心智障碍人群,心智障碍人群包括自闭症人群和智力残疾人群,其中智力残疾包括唐氏综合症患者,智力障碍患者以及脑瘫患者,在自闭症患者中,由于癫痫导致的意外伤害责任,属于保险责任。
投保人:本保单的投保人应为心智障碍者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者服务心智障碍人群的组织、机构、学校等各类机构主体。
1天,1个月,3个月,4个月,1年
1、公益性:为心智障碍人群专项定制,旨在提升心智障碍者保障水平。
2、高性价比:一年期意外险仅100元/人,针对短期活动的价格帮助机构节省相关开支。
3、便捷的服务:我们通过在线化的服务,大幅简化了参保所需的流程。
4、理赔协助:我们提供理赔的指引和支持,帮助客户快速完成理赔流程获得赔付款。
1、本产品被保险人年龄范围为0-60岁,其中16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除被保险人监护人外的其他投保主体为之投保死亡险,必须出具其监护人同意的材料。
2、本产品被保险人为心智障碍人群,心智障碍人群包括自闭症人群和智力残疾人群,其中智力残疾包括唐氏综合征患者,智力障碍患者以及脑瘫患者;本产品保障意外伤害责任,同时扩展承担自闭症患者由于癫痫导致的意外伤害责任。
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4、本保单疾病身故等待期30天,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疾病身故的,保险人一次性给付疾病身故保额,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5、本保单意外伤害伤残赔付标准,按照保单主险条款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中意外伤害伤残一至十级对应给付比例分别为意外伤害保额的100%,90%,80%,70%,60%,50%,40%,30%,20%,10%。保险合同中其他条款与本特别约定存在不一致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
6、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本保单附加《平安附加责任项目特约条款》。本附加保险合同对主保险合同中承保的责任项目内容,包括身故、伤残、烧烫伤等进行取舍,本保单承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并因该事故造成伤残的保险责任,保险人按约定给付伤残保险金,累计保额10万元每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导致身故的,累计保额1万元每人。
本产品采用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产品仅限投保1份,多投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多投的保险责任。
责任项目 | 保险责任 |
身故/伤残保险责任 | 详见《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
医疗保险责任 | 详见《平安产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责任项目 | 保险责任 |
身故/伤残保险责任 | 详见《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
医疗保险责任 | 详见《平安产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
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本投保人兹声明所填写的各项投保内容属实,了解并接受如果投保信息不真实,保险公司将有权拒赔,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1、通知平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项目合作平安保险公司,在中国大陆任何地区出险,您都可以拨打95511-9电话报案(需要提供保单号或者身份证号)。
2、通知益宝:在出险后联系益宝计划工作人员010-86464262,益宝工作人员会跟进协助您的理赔。
申请项目 | 应备单证 | 单证代码说明 |
意外身故 | 1-4、10、11、12、14 | 1、保险合同; 2、索赔申请书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身份证件; 4、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当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向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时,还需要提供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被保险人与监护人之关系证明); 5、诊断证明书; 6、门诊病历; 7、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8、医疗费用发票原件(门诊需附处方或明细清单),如上述单证中医疗费用已由其他机构支付,应提供该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及其留存医疗单证的复印件; 9、病理、化验、影像、心电图等检查报告; 10、意外事故证明; 11、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丧葬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12、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应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13、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附录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1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意外残疾 | 1-4、10、13、14 | |
意外伤害医疗 | 1-5 | 1、理赔申请书(详见附件) 2、保险单复印件或网上打印电子保单 3、被保险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医疗证明 5、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清单 |
在报案后,平安保险公司会发送短信告知您报案受理信息,结案时平安保险公司也会及时发送短信通知您相关赔付情况。
为保障您能及时掌握案件的理赔进度,及时获取理赔信息,平安保险公司为您提供了理赔信息查询服务。
平安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项目合作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备注: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项目合作保险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项目合作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请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被保险人在最近1年内在申请如寿险、重大疾病保险、医疗健康保险等任何保险计划时,被延迟、被拒保、或附加或修改任何承保条件(如增加保费或特别免责条款)。 2、被保险人在近三个月内是否出现过以下症状? 不明原因的紫癜、视力或听力障碍、身体包块或肿物、消瘦(体重下降超过2公斤)。 3、 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者正患下列疾病? 小儿麻痹、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白喉、破伤风、百日咳疾病,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或畸形,存在发育迟缓、惊厥、抽搐。 4、两周岁以下选择,被保险人否出现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 出生时体重小于2.5公斤;出生时曾有产伤、窒息、缺氧等异常情况。 5、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正患有下列任一疾病? 恶性肿瘤(含原位癌),脑部肿瘤,不明性质的肿块、息肉或结节,心脏病,心脑血管疾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病,糖尿病,肝硬化,慢性萎缩性胃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风湿或类风湿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畸形,存在发育迟缓、惊厥、抽搐。 投保人就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承诺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贵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贵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贵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贵公司可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