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 益宝平台仅提供产品展示和推广支持服务。该保险产品由平安产险提供,具体承保和理赔由江苏分公司负责,由星贝保险经纪销售。
提示:尊敬的伙伴,如您需要该产品,请联系益宝客服,以线下方式办理参保。
本产品为少年儿童(尤其是保障不足、相对弱势的乡村儿童、流动儿童、事实孤儿等)提供意外保障。
只面向机构进行集体参保,包括正式注册的社会组织/政府部门/街道社区。
在中国大陆生活的3周岁-18周岁身体健康的儿童少年。
1、保费低,惠及人数多,影响力大。
2、项目面向全国,操作简单。
3、保障方案多元,供机构灵活选择。
4、为每个孩子制作一张保险卡,方便理赔。
1、单次集体参保儿童数量不得少于30人。
2、只面向机构出资,资助儿童参保;不面向个人家庭为自己孩子参保。
本产品采用纸质保单。
此产品仅限投保1份,多投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多投的保险责任。
责任项目 | 保险责任 |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 详见《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保财险(备-意外)[2013]主40号-条款(1)》 |
意外医疗责任 | 详见《附件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人保财险(备-健康)[2013]附802号-条款(1)》 |
责任项目 | 免除责任 |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 详见《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保财险(备-意外)[2013]主40号-条款(1)》 |
意外医疗责任 | 详见《附件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人保财险(备-健康)[2013]附802号-条款(1)》 |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本投保人兹声明所填写的各项投保内容属实,了解并接受如果投保信息不真实,保险公司将有权拒赔,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1、通知平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项目合作平安保险公司,在中国大陆任何地区出险,您都可以拨打95511-9电话报案(需要提供保单号或者身份证号)。
2、通知益宝:在出险后联系益宝计划工作人员17710915695,益宝工作人员会跟进协助理赔。
3、准备和递交理赔所需资料:客户通过快递或者至平安门店提交理赔材料。
4、案件处理:在报案后,平安保险公司会发送短信告知您报案受理信息,结案时平安保险公司也会及时发送短信通知您相关赔付情况。为保障您能及时掌握案件的理赔进度,及时获取理赔信息,平安保险公司为您提供了理赔信息查询服务。
5、核对赔款:平安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项目合作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序号 | 准备的资料 | 意外身故 | 意外残疾 | 意外医疗 |
1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 √ | √ |
2 |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及家长或监护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 √ | √ | √ |
3 | 家长或监护人银行卡信息(户名、卡号、开户行需详细到:XX银行XX支行,请不要提供信用卡) | √ | √ | √ |
4 | 意外事故证明 | √ | √ | √ |
5 |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丧葬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 √ | ||
6 | 保险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条款)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 √ | ||
7 | 就医证明(如病历本、住院证明、出院证明、诊断证明、检查单据等) | √ | √ | √ |
8 | 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如涉及到住院医疗) | √ | ||
9 | 医院出具的医保报销比例证明(如新农合报销单;医保社保报销清单等) | √ | ||
10 | 住院医疗清单 | √ | ||
11 | 所能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 √ | √ |
项目合作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项目合作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请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被保险人在最近1年内在申请如寿险、重大疾病保险、医疗健康保险等任何保险计划时,被延迟、被拒保、或附加或修改任何承保条件(如增加保费或特别免责条款)。 2、被保险人在近三个月内是否出现过以下症状? 不明原因的紫癜、视力或听力障碍、身体包块或肿物、消瘦(体重下降超过2公斤)。 3、 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者正患下列疾病? 小儿麻痹、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白喉、破伤风、百日咳疾病,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或畸形,存在发育迟缓、惊厥、抽搐。 4、两周岁以下选择,被保险人否出现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 出生时体重小于2.5公斤;出生时曾有产伤、窒息、缺氧等异常情况。 5、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正患有下列任一疾病? 恶性肿瘤(含原位癌),脑部肿瘤,不明性质的肿块、息肉或结节,心脏病,心脑血管疾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病,糖尿病,肝硬化,慢性萎缩性胃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风湿或类风湿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畸形,存在发育迟缓、惊厥、抽搐。 投保人就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承诺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贵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贵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贵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贵公司可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