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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 539 人次参保
  • 银川xxx服务于2022-10-01 投保了监护人责任保险 ·互联网版
  • 郑州xxx中心于2022-02-18 投保了监护人责任保险 ·互联网版
  • 毕节xxx中心于2021-06-03 投保了监护人责任保险 ·互联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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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责任保险 ·互联网版

平安 益宝平台仅提供产品展示和推广支持服务。该保险产品由平安产险提供,具体承保和理赔由江苏分公司负责,由星贝保险经纪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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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范围:
出生30天-65周岁
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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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尊敬的伙伴,如您需要该产品,请联系益宝客服,以线下方式办理参保。(每人最多参保1份)

产品选择:
产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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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说明
参保机构
产品介绍 收起


产品定位:

心智障碍者因为心智方面的障碍,可能出现非主观故意下造成第三者的损失,由此给心智障碍家庭造成心理压力和财务负担。为减轻心智障碍者家庭在心智障碍者对第三者造成损失情况下的风险及经济压力,特推出我国首款“心智障碍者责任险”


投保人:

心智障碍者的法定监护人。


保障内容:

心智障碍者非主观故意下造成第三者的人身、财产及医疗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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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和优势:

1、公益性:为心智障碍人群专项定制,旨在提升心智障碍者保障水平。 

2、高性价比:一年仅需50元,有效提供心智障碍家庭第三者责任风险保障,减少经济损失。 

3、便捷的服务:我们通过在线化的服务,大幅简化了参保所需的流程。 

4、理赔协助:我们提供理赔的指引和支持,帮助客户快速完成理赔流程获得赔付款。 


特别约定:

1、 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下列物品的财产损失属于责任免除部分:手机、相机、平板、摄 像机、笔记本、MP3、MP4等电子产品。

2、本产品的被监护人为心智障碍人群(自闭症人群 和智力残疾人群,其中智力残疾包括唐氏综合征患者,智力障碍患者以及脑瘫患者),年龄 在30天~65周岁之间;

3、本产品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心智障碍人群的法定监护人,年龄 在18周岁~65周岁之间;

4、本保单每人累计赔偿限额200000人民币,每名第三者赔偿限额 80000人民币,每名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5000人民币,每名第三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5000人民币,法律费用赔偿限额1000人民币;

5、本保单监护人是保单共同被保险人。


保险条款:

《平安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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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展开


保单类型:

    本产品采用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保份数限定:

此产品仅限投保1份,多投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多投的保险责任。


保障责任:

详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或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员对被监护人的教唆;

2、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3、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4、精神损害赔偿;

5、间接损失;

6、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7、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下列物品的财产损失属于责任免除部分:手机、相机、平板、摄像机、笔记本、MP3、MP4等电子产品;

8、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不在保险责任内;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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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说明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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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出险报案

出险人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电话通知平安保险公司报案,拨打95511-9电话报案,(需要提供保单号或者身份证号)。


第二步:通知益宝,获得理赔支持

电话:010-86464262(工作日9:30-17:30)

微信号:17710915695(益小宝)


理赔材料: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2、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3、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4、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法律费用包括仲裁或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必要开支。


第三步:出险人进行治疗

准备和递交理赔所需资料。

注:门诊单需请医生注明因为何种意外所致。


第四步:保险公司理赔核查后理赔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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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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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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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告知

请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被保险人在最近1年内在申请如寿险、重大疾病保险、医疗健康保险等任何保险计划时,被延迟、被拒保、或附加或修改任何承保条件(如增加保费或特别免责条款)。 2、被保险人在近三个月内是否出现过以下症状? 不明原因的紫癜、视力或听力障碍、身体包块或肿物、消瘦(体重下降超过2公斤)。 3、 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者正患下列疾病? 小儿麻痹、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白喉、破伤风、百日咳疾病,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或畸形,存在发育迟缓、惊厥、抽搐。 4、两周岁以下选择,被保险人否出现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 出生时体重小于2.5公斤;出生时曾有产伤、窒息、缺氧等异常情况。 5、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正患有下列任一疾病? 恶性肿瘤(含原位癌),脑部肿瘤,不明性质的肿块、息肉或结节,心脏病,心脑血管疾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病,糖尿病,肝硬化,慢性萎缩性胃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风湿或类风湿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畸形,存在发育迟缓、惊厥、抽搐。 投保人就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承诺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贵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贵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贵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贵公司可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