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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xxx公司于2025-04-29 投保了公益场地公众责任险(平安)·互联网版
  • 邛崃xxx中心于2025-04-28 投保了公益场地公众责任险(平安)·互联网版
  • 北京xxx公司于2025-04-28 投保了公益场地公众责任险(平安)·互联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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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xxx中心于2025-04-25 投保了公益场地公众责任险(平安)·互联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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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xxx公司于2025-04-25 投保了公益场地公众责任险(平安)·互联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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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场地公众责任险(平安)·互联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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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范围:
1平方米-6000平方米
保障范围:

产品选择:
产品选择:
生效日期:
场地面积:
    平方米(m²)
保        费: ¥元
产品介绍
详细说明
理赔说明
参保机构
产品介绍 收起

产品定位:

我国社会组织/政府部门/街道社区所拥有与负责运营的公益性场地上发生的意外责任事故。


投保人:

正式注册的社会组织/政府部门/街道社区。


特点和优势:

1、保障全面:涵盖公益性场地上发生的各类人身意外和财产等责任事故。

2、性价比高:根据场地面积大小,实行阶梯化保费,最低一年100万保额仅600元 。

3、全国统筹:避免单个场地因为出险率高次年立即可能面临保费上涨的情况。

4、参保便捷:在线参保,即时收到电子保单和发票。


保障内容:


社区活动中心&公益活动中心

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每人免赔为300元后按100%赔付;财产损失每次事故每人免赔额3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附加食品饮料责任条款、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娱乐设施责任保险条款、诉讼费用保险条款。


特别约定:

1、 本保单仅承担被保险人在组织保险单载明投保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负管理责任的志愿者的疏忽或过失行为,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此处被保险人负管理责任的志愿者:指负责组织被保险人的活动、并纳入被保险人提供的活动组织人员清单内的志愿者。

2、 本保单第三者范围不包括被保险人、志愿者、被保险人的雇员、被保险人委托组织活动的人员;由于志愿者、被保险人的雇员、被保险人委托组织活动的人员不服从活动区域管理方或被保险人的管理规定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由于第三者不服从活动区域管理方或被保险人的管理规定造成的自身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3、 本保单不承保由于第三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身疾病、自身运动损伤、自身体质等)导致的自身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4、附加一次事故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由同一原因引起的一个或一系列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将被视作为一次事故,第一个索赔提出的日期将被视为该系列索赔提出日期。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或保单约定的时间内)向保险人报案,因延迟报案影响保险人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对于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本特别约定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单签发之日起,对保单、条款等合同要件进行核对,如有疑义请于72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如从保单签发之时起72小时内未通知保险人有疑义的,视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完全认同保险合同;

7、对本保单项下未列明投保之场所(包括游泳池、游乐设施、健身设施、观赏水池)及特种设备引起的索赔和赔偿责任本保单项下不予承担;

8、被保险人组织的西部支教、抢险救灾等高风险公益活动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9、本保单对于被保险场所内的承租户所有、占有、使用、管理、看护或保管下的任何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保单对于被保险场所内的承租户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0、本保单累计赔偿限额10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0万,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5000元,诉讼费用10000元。

保险条款:

平安(备案)[2009]N48号-平安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娱乐设施责任保险条款(20180523155058)》

《平安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食品、饮料责任保险条款(20180828144047) (1)》

平安公众责任保险附加诉讼费用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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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展开


保单类型:

本产品采用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保份数限定:

此产品仅限投保1份,多投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多投的保险责任。


保障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本条款第三条所规定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七)火灾、爆炸、烟熏;

(八)被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

(九)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个人隐私的行为;

(十)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的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所有、管理的机动车辆、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船舶、起重机械、电梯、升降机、自动扶梯导致的损失。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依法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非人民法院以判决方式做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但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五)间接损失;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七)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出售、赠与的产品、货物、商品所导致的损失;

(八)因建设工程施工引起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九)患传染病以及食物、饮料、酒精中毒造成的损失;

(十)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药剂师、美容师、会计师、审计师、设计师、监理师、评估师、律师等专门职业造成的损失;

(十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加工、修理、改进、承揽等工作造成委托人的损失;

(十二)停放车辆车内财产的损失或因刮蹭、碰撞、倾覆造成停放车辆的损失;

(十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任何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十四)在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外所发生的任何损失;

(十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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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说明 展开


第一步:出险报案

出险后第一时间拨打平安24小时客服热线 95511-9 进行报案。


第二步:现场查勘

报案后会有平安理赔人员和客户直接联系安排后续事宜,需要查勘现场的及时回安排当地公估人员查勘。


第三步:准备和递交理赔所需资料


第四步:核对赔款

平安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完整情况下,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平安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四)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五)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清单;

(六)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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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机构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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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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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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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告知

请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被保险人在最近1年内在申请如寿险、重大疾病保险、医疗健康保险等任何保险计划时,被延迟、被拒保、或附加或修改任何承保条件(如增加保费或特别免责条款)。 2、被保险人在近三个月内是否出现过以下症状? 不明原因的紫癜、视力或听力障碍、身体包块或肿物、消瘦(体重下降超过2公斤)。 3、 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者正患下列疾病? 小儿麻痹、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白喉、破伤风、百日咳疾病,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或畸形,存在发育迟缓、惊厥、抽搐。 4、两周岁以下选择,被保险人否出现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 出生时体重小于2.5公斤;出生时曾有产伤、窒息、缺氧等异常情况。 5、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正患有下列任一疾病? 恶性肿瘤(含原位癌),脑部肿瘤,不明性质的肿块、息肉或结节,心脏病,心脑血管疾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病,糖尿病,肝硬化,慢性萎缩性胃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风湿或类风湿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畸形,存在发育迟缓、惊厥、抽搐。 投保人就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承诺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贵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贵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贵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贵公司可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