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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xxx公司于2024-02-07 投保了全职公益人重疾意外险(升级版)·互联网版
  • 曲靖xxx中心于2023-08-02 投保了全职公益人重疾意外险(升级版)·互联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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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xxx公司于2023-01-03 投保了全职公益人重疾意外险(升级版)·互联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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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xxx公司于2022-12-21 投保了全职公益人重疾意外险(升级版)·互联网版
  • 益保xxx公司于2022-11-10 投保了全职公益人重疾意外险(升级版)·互联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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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公益人重疾意外险(升级版)·互联网版

平安 益宝平台仅提供产品展示和推广支持服务。该保险产品由平安产险提供,具体承保和理赔由江苏分公司负责,由星贝保险经纪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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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范围:
18周岁-45周岁
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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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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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人(每人最多参保1份)
保        费: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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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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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机构
产品介绍 收起

产品定位:

我国公益慈善性质的社会组织全职从业者包括重疾、意外、驾驶人意外身故伤残在内的重大风险。

投保人:

正式注册的社会组织。

被保险人:

我国公益慈善性质的社会组织的全职从业者(需签署劳动合同)。

凡在中国社会组织工作并与之签署了劳动合同、年龄在18-45周岁之间(含18周岁和45周岁)的全职公益人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所在组织作为投保人向该产品承保保险公司投保。

特点和优势:

1、保障全面:包括重大疾病、意外伤害、意外医疗和驾驶人意外身故伤残。

2、统一保费:18到45周岁。

3、性价比高:一年保额最高68万仅需660元/人/年。

保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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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

本产品只针对正式注册的社会组织的全职工作人员,不针对志愿者、实习生、兼职人员。


投保注意事项:

1、本产品每人仅限投保1份,多投无效;

2、本保单意外伤害伤残赔付标准,按照保单主险条款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中意外伤害伤残一至十级对应给付比例分别为意外伤害保额的100%,90%,80%,70%,60%,50%,40%,30%,20%,10%。保险合同中其他条款与本特别约定存在不一致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

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并扣除第三方已赔付金额后剩余金额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4、本保单《平安产险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版)》,仅承担重症责任,轻症责任除外;重大疾病等待期30天,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规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5、本保单承担的28种重度疾病,种类具体描述定义请参见保险条款。

6、本保单《平安产险交通出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仅承担被保险人驾驶7座及以下非营业客车,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7、以上未尽事宜以本保险适用条款为准。


保障条款:

《平安产险附加调整疾病种类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平安产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1)》

《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1)》

《平安产险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平安产险交通出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收起
详细说明 展开

保单类型:

本产品采用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险责任:

责任项目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详见《平安产险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身故/伤残保险责任

详见《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1)》
医疗保险责任详见《平安产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1)》


投保份数限定:

本产品每人仅限投保1份,多投无效。

责任免除:

责任项目免除责任
重大疾病详见《平安产险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身故/伤残保险责任详见《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1)》
医疗保险责任详见《平安产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1)》


退保损失: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医院要求: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健康告知:

1、保险情况:被保险人过去2年曾被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拒保、延期、加费或者附加相关条件承保。

2、被保险人在过去2年内做过以下一项或几项检查并且检查结果有异常:X光、B超、彩超、CT、核磁共振、内窥镜、病理活检、眼光检查、血液检查。

3、就医行为:被保险人过去2年内,因疾病住院、手术或因病遵医嘱需连续服药超过30天。

4、两周岁以下选择,被保险人否出现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

(1)出生时体重小于2.5公斤;(2)出生时曾有产伤、窒息、缺氧等异常情况。

5、被保险人正在患或者曾经患有下列疾病或症状:

(1)小儿麻痹、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白喉、破伤风、百日咳疾病,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或畸形,存在发育迟缓、惊厥、抽搐。

(2)癌症、肿瘤、息肉、囊肿、结实、任何包块或肿物

(3)冠心病、心肌梗死、心绞痛、肺源性心脏病、心脏瓣膜病、心房/心室扑动或颤动、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先天性心脏病、心内膜炎、心律失常;

(4)糖尿病或空腹血糖>=7mmol/L、2级及以上高血压(未服药时,收缩压>=140mmHg或舒张压>=90mmHg);

(5)肝炎(含肝炎病毒携带)、肝硬化、胆道感染、胰腺疾病、消化道溃疡、萎缩性胃炎

(6)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多囊肾、肾功能不全、慢性阻塞性肺病、支气管扩张;肾脏疾病、肾上腺疾病、甲状腺或甲状旁腺疾病、痛风、红斑狼疮、风湿或类风湿病、肌肉骨骼关节疾病

(7)骨髓增生异常、再障性贫血、艾滋病(含艾滋病毒携带)、梅毒、瘫痪;

(8)宫颈上皮内瘤变;

(9)癫痫、脑中风、短暂性脑溢血、脑炎、脑膜炎、帕金森氏症、脑外伤后综合症、脊髓病变、多发性硬、精神疾病

(10)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过敏性紫癜、淋巴瘤、骨髓瘤、白血病、血友病、或其他血液疾病、肉骨骼关节疾病

(11)肝/肾/造血干移植、慢性肺和支气管系统疾病、3度烧伤、呼吸衰竭、重症肌无力;

(12)白内障、青光眼、高度近视(800度以上)、视神经或视网膜病变;

(13)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

(14)残疾、只能障碍、言语、咀嚼、视力、听力等机能障碍

6、被保险人近6个月出现以下症状:

反复头晕头痛、咯血、便血、血尿、胸痛、浮肿、、原因不明的发热、疼痛、身体有不明原因的包块、消瘦(体重下降超过2公斤)


投保人就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承诺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贵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贵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贵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贵公司可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特此声明


投保人声明确认:

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本投保人兹声明所填写的各项投保内容属实,了解并接受如果投保信息不真实,保险公司将有权拒赔,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收起
理赔说明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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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出险报案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项目合作保险公司。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项目合作保险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项目合作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步:案件处理


第三步:准备和递交理赔所需资料

申请项目应备单证单证代码说明
意外身故  1-4、10、11、12、14

1、保险合同;

2、索赔申请书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身份证件;

4、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当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向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时,还需要提供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被保险人与监护人之关系证明);

5、诊断证明书;

6、门诊病历;

7、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8、医疗费用发票原件(门诊需附处方或明细清单),如上述单证中医疗费用已由其他机构支付,应提供该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及其留存医疗单证的复印件;

9、病理、化验、影像、心电图等检查报告;

10、意外事故证明;

11、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丧葬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12、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应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13、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附录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1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残疾  1-4、10、13、14
重大疾病  1-4,5-7,9,14
意外伤害医疗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意外门诊: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化验检查、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如上述单证中部分医疗费用已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还应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


意外住院: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结算明细表及处方;如上述单证中部分医疗费用已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还应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


另: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步:核对赔款

项目合作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项目合作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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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机构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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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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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信息
显示显示显示提示信息
安全告知

请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被保险人在最近1年内在申请如寿险、重大疾病保险、医疗健康保险等任何保险计划时,被延迟、被拒保、或附加或修改任何承保条件(如增加保费或特别免责条款)。 2、被保险人在近三个月内是否出现过以下症状? 不明原因的紫癜、视力或听力障碍、身体包块或肿物、消瘦(体重下降超过2公斤)。 3、 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者正患下列疾病? 小儿麻痹、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白喉、破伤风、百日咳疾病,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或畸形,存在发育迟缓、惊厥、抽搐。 4、两周岁以下选择,被保险人否出现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 出生时体重小于2.5公斤;出生时曾有产伤、窒息、缺氧等异常情况。 5、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正患有下列任一疾病? 恶性肿瘤(含原位癌),脑部肿瘤,不明性质的肿块、息肉或结节,心脏病,心脑血管疾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病,糖尿病,肝硬化,慢性萎缩性胃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风湿或类风湿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畸形,存在发育迟缓、惊厥、抽搐。 投保人就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承诺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贵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贵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贵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贵公司可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特此声明